
二、 第43條: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之處罰,除原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外,新增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併處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及吊扣該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之加重處罰;另外,有該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列「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擋)車」「在道路上競駛(技)」等危險駕駛行為,除處罰鍰外,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
以下影片來自小老婆汽機車資訊網
常忽略之重點提醒: 0:55 條例中如果只有寫汽車不要以為只有針對4輪,其實泛指所有車種。
其實就像影片說的如果沒有相對應的科技和規範去規範怎樣才是犯法,所有都是主觀的方式由執法人員去決定。
那真的會有很多冤案阿~ 大人!!
但是那種很明顯改超大聲排氣管的….自己小心嚕